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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鉴定书能财产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5-1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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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鉴定书能财产保全吗

在遇到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面临财产转移或隐匿等风险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提供了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在部分情况下,债权人可能无法及时取得必要的鉴定书,从而影响财产保全的申请。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临时性限制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或隐匿等债务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风险;
  • 财产保全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留财产,防止债务人逃避清偿。

鉴定书在财产保全中的作用

鉴定书是证明财产价值、状态或其他有待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在财产保全申请中,鉴定书可以为以下方面提供证据支持:

  • 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为保全措施的范围提供依据;
  • 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存在转移或隐匿风险;
  • 证明财产保全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出鉴定书能财产保全吗

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及时取得鉴定书,但已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待当事人补交鉴定书后,再对保全决定进行审查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依法需要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先予保全的,可以裁定先行保全。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先予保全后,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审查异议,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是否解除保全。

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或隐匿等紧急情况;
  •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申请财产保全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鉴定书补充提交

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当在七日内补充提交鉴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鉴定书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或隐匿等风险存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维持财产保全决定;鉴定书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或隐匿等风险不存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决定。

结语

综上所述,在紧急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无法及时取得鉴定书,也可以先予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后及时补充提交鉴定书,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