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或损害其财产,以保证执行判决、裁决或其他法律文书。
2、效力
财产保全令一经颁布,即对被申请人及其财产产生以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或毁损的风险
如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迹象,或有证据表明其正在处理、出售或即将处理、出售财产,或有证据表明其有损害财产的意图。
2、因证据的收集工作需要
如申请人因证据的收集工作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毁损证据。
3、为了将来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
如申请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且有证据表明判决、裁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裁决执行前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申请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2、审查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3、送达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令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执行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执行,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协助执行。
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财产保全也具有特殊性。
1、保全方式
对基金的保全,通常采用账户冻结的保全方式,即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司法协助函,责令其冻结被申请人在该基金中的账户。
2、保全范围
基金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基金份额、收益和相关权利。其中,基金份额价值的计算,应当以申请财产保全时该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持有的份额数量为依据。
3、保全期限
基金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延长保全期限。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基金份额被冻结后,基金份额的相关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主要包括:
1、不得赎回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以免造成财产转移和处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2、不得转换基金份额类型
基金份额的转换是指将不同类型的基金份额进行互相转换,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进行此类转换,以防止资产转移和逃避保全。
3、不得转换为现金形式
基金份额的现金形式指的是通过赎回或其他方式将基金份额转换为现金,防止冻结的基金份额通过该方式进行转移和处置。
4、其他限制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冻结的基金份额设定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禁止分红、禁止行使表决权等。
1、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2、异议
对财产保全决定,被申请人可以向作出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撤销保全决定。
在进行财产保全,特别是对基金的保全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申请不当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或者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造成财产保全无法实现。
2、保全范围过大
申请保全的范围应限定在足以满足诉讼或仲裁请求的程度内,否则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保全方式不当
对于基金保全,应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如账户冻结,以免造成对基金份额价值的损害。
4、异议影响
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对财产保全决定进行救济,如果异议成立,可能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
5、损害赔偿
如果财产保全不当,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