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重要的保全措施之一,是指人民法院为确保人民法院裁判得以执行,在民事诉讼中对争议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判决生效后,如果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人民法院可以对判决确定的应执行财产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保全续封的条件包括:
人民法院裁定对判决确定的应执行财产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范围内继续有效:
判决生效后的财产保全续封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在续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继续执行续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在续封期间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解除续封措施。
判决生效后的财产保全续封可以被解除,包括以下情形:
在财产保全续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并作出准许执行异议申请裁定的,财产保全续封措施将被撤销或变更。
某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运输公司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运输公司的财产继续查封。运输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运输公司的银行存款继续查封一年。在续封期间,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障了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判决生效后的财产保全续封制度对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执行人在遇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时,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续封,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