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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无法提供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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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无法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以保证将来能够执行生效判决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财产保全具有临时性和担保性的特点,但是,财产保全并不具有担保执行力。

财产保全不具有担保执行力

财产保全与执行担保有着本质的区别,执行担保是依法为执行实现提供担保,只要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而财产保全只是对财产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并不具有担保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可以根据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以保证将来能够执行生效判决。但是,财产保全的措施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不能直接依保全财产执行判决。

财产保全与执行担保的区别

财产保全与执行担保在法律性质、作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 法律性质不同: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过程中的临时保护措施,而执行担保是一种担保执行的手段。
  • 作用不同: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而执行担保的作用是保证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 适用范围不同: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全部案件,而执行担保仅适用于需要担保执行的案件。
  • 程序不同:财产保全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执行担保则必须由当事人提供。
  • 效果不同:财产保全不具有担保执行力,执行担保则具有担保执行力。

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前述行为的现实危险。
  2. 担保执行判决的必要性。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以保证将来能够执行生效判决。
  3.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

  •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保全请求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变更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如果在申请保全后撤回起诉或者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已经依法取得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满意的当事人,经对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判决的能力进行调查后,确信无需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保全措施与申请不符的
  • 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
  • 保全不当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