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追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依法再次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相较于首次执行财产保全,追加执行财产保全具有重要性、临时性和限制性等特点。
**执行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追加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符合追加执行财产保全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追加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查明下列事实: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人民法院追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人民法院追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后,由执行员负责执行。执行员应当携带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到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实施保全措施。
执行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内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实质性的保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执行员并应制作相应的执行笔录,记录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解除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追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责任**
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相关主体如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追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是司法实践中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适用此项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既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又要防止滥用此项措施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规范执行财产保全程序,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