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组成
一、概念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履行迟滞,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执行人转移、销毁或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实现。
二、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转移、隐匿、毁灭其财产的可能,保全财产如果不及时,将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担保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可能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转移财产、抽逃资金;(2)毁灭、隐匿财产;(3)私自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动产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
-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仅供被申请人及其扶养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的房屋和物品
- 被申请人对某项特定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劳动或者执业活动所必需的工具或者资料
- 被申请人从军队复员退伍五年以内的个人收入所得,实际用于生产或者科学研究的设备、物资、资料除外
- 被申请人生活或者医疗所必需的物品
-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申请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请求的事项
- 保全的财产种类和数量
- 申请保全的理由
- 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对是否准予保全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裁定准予保全的,人民法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五、执行
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协助执行的行为
- 请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 按照规定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 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决定变价的程序和方式
六、保全的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裁定不准予民事诉讼的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该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七、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