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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拿回
发布时间:2024-05-1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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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拿回

简述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然而,在保全结束后,需要对保全财产予以处置,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将保全财产返还给申请人。本文将对法院财产保全解除后的拿回程序、注意要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

财产返还程序

  1. 申请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提供保全裁定书、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
  2. 审查受理:法院审查执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3. 调查核实:法院调查核实被保全财产的现状、价值等情况,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4. 解除保全: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情况,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5. 返还财产:法院通知申请人领取被保全财产,申请人应及时到法院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要点

  • 申请人必须是保全裁定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
  • 需要提供生效裁判文书,证明申请人取得了案件胜诉的判决结果。
  • 被保全财产必须处于完整、可处分的状态。
  • 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返还财产,逾期不领取的,法院有权将财产拍卖变卖或委托相关机构保管。
  • 对于返还财产后发现有瑕疵或争议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救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三十六条 保全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保全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许保全。
  • 第二百五十七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自己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讲清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必要时提交财产的详细清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当当场登记造册。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保全采取下列措施,以查封、扣押、冻结为主:
    1. 对被执行人已知且能够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2. 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查询后查封、扣押。
    3. 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包括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等)进行冻结。
  • 有证据证实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毁损证据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的情形,决定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保全措施,并根据需要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1号)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解除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领取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交申请人。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拍卖或者变卖之日起五日内向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裁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