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应申请人 xxx 申请,本院已于20xx 年 x 月 x 日对被申请人 xxx 实施财产保全,冻结其在 xxx 银行 xxx 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 x 元整。
被保全财产为被申请人 xxx 在 xxx 银行 xxx 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 x 元整(账户编号:xxxxxxxx)。
财产保全期限为六个月(自20xx 年 x 月 x 日起至 20xx 年 x 月 x 日止)。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 xxx 不得处分、转移或隐匿上述被保全财产。如违反,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本院将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 本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被保全财产的利息所得,一并保全。
3. 保全人不履行本公告义务的,本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本院联系方式: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传真号码:xxxxxxxxxxxxxxxxx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关于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接到本公告后,请各银行、金融机构立即查询被保全人的相关账户,并暂停其存款的转账、支付、质押等功能。如发现被保全人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保有存款或其他财产的,请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本院。
特此公告。
江阴市人民法院
20x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