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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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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一、公告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应申请人 xxx 申请,本院已于20xx 年 x 月 x 日对被申请人 xxx 实施财产保全,冻结其在 xxx 银行 xxx 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 x 元整。

二、财产保全范围

被保全财产为被申请人 xxx 在 xxx 银行 xxx 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 x 元整(账户编号:xxxxxxxx)。

三、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期限为六个月(自20xx 年 x 月 x 日起至 20xx 年 x 月 x 日止)。

四、对被保全财产的处置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 xxx 不得处分、转移或隐匿上述被保全财产。如违反,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本公告异议的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本院将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被保全财产的利息所得,一并保全。

3. 保全人不履行本公告义务的,本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本院联系方式: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传真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关于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八、致各银行、金融机构

接到本公告后,请各银行、金融机构立即查询被保全人的相关账户,并暂停其存款的转账、支付、质押等功能。如发现被保全人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保有存款或其他财产的,请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本院。

特此公告。

江阴市人民法院

20x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