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和债务担保是指法律为保障债权人债权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和担保方式。合同保全是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措施,防止债务人因转移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的情形。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目的相同:合同保全和债务担保均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2. 方式相似:合同保全包括冻结、扣押、查询等措施,债务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或设定负担,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3. 法律渊源相同:合同保全制度和债务担保制度均根植于合同法和担保法,受相应法律规范的支配和调整。
1. 时机不同:合同保全通常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目的是防止债务人履行不能;而债务担保通常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同时进行,旨在防范债务人届时无力履行。 2. 对象不同:合同保全制度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财产,而债务担保制度的对象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3. 效果不同:合同保全措施具有强制性,债务人不能自由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债务担保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权,处分担保财产。
合同保全制度包括下列措施:
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债券、股票和期货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暂时限制其处分权。
是指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或者变卖债务人的相应财产,以清偿债务。
是指债权人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以了解债务人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
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指定执行辅助人协助执行、禁止倒卖财产等。
债务担保是指为确保债务履行而为债权人设置的担保方式。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包括: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质权人依法享有质押财产的在先受偿权。
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补偿债务的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替代物,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债权人在选择合同保全制度和债务担保方式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对于金额较大、有较大风险的债权,建议采用债务担保的方式;对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债权,可以通过合同保全的方式予以保障。
2.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如果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较好,且债务债权关系明确,可以考虑采用合同保全方式;如果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较差,或债务债权关系不明确,则应采用债务担保方式。
3. 时间因素:对于合同即将履行完毕的债权,可以考虑采用合同保全的方式;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较长的债权,则应采用债务担保的方式。
4.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禁止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则不能采用这些担保方式。
通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债权人可以合理选择最适合的合同保全制度或债务担保方式,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