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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诉讼保全担保比例
发布时间:2024-05-1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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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诉讼保全担保比例

诉前诉讼保全担保金额比例是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费用。该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下是对不同保全标的不同担保比例的详细说明:

特定种类诉讼

针对特定种类诉讼,保全担保比例已明确规定:

  • 申请查封、扣押财产的,担保比例为被申请人所欠款项或者标的价额的30%;
  • 申请拍卖保全财产的,担保比例为已取得的查封、扣押财产价值的10%;
  • 申请禁止行为的,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被申请人因实施该行为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金钱给付、给付物或特定物给付

针对金钱给付、给付物或特定物给付诉讼:

  • 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担保比例为10%;
  • 标的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担保比例为15%;
  • 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担保比例为20%;
  • 标的额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担保比例为25%;
  • 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担保比例为30%。

确定债权的诉讼

针对确定债权的诉讼:

  • 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担保比例为15%;
  • 标的额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担保比例为20%;
  • 标的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担保比例为25%;
  •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比例为30%。

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法院将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保全担保比例:

  • 保全标的的性质和价值;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合法性;
  • 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性;
  • 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 诉讼标的的数额;
  • 保全对被申请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

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规定,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查封、扣押财产或者查验存款前先将该财产折价后提取相应的担保金额,但折价后剩余金额不能少于担保金额的三分之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对具有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其他有特殊原因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且有证据证明不提供担保将导致其生活困难或者正常工作、学习受到严重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担保的方式或者免除担保。

保全担保的返还与归入执行

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应立即解除保全,返还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如果申请人胜诉,保全担保应在执行判决书时优先归入执行。

争议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确定的保全担保比例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调整保全担保比例。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