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诉讼保全担保金额比例是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费用。该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下是对不同保全标的不同担保比例的详细说明:
针对特定种类诉讼,保全担保比例已明确规定:
针对金钱给付、给付物或特定物给付诉讼:
针对确定债权的诉讼:
对于上述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法院将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保全担保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规定,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查封、扣押财产或者查验存款前先将该财产折价后提取相应的担保金额,但折价后剩余金额不能少于担保金额的三分之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对具有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其他有特殊原因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且有证据证明不提供担保将导致其生活困难或者正常工作、学习受到严重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担保的方式或者免除担保。
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应立即解除保全,返还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如果申请人胜诉,保全担保应在执行判决书时优先归入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确定的保全担保比例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调整保全担保比例。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