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但财产保全也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针对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公司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提供相应反担保。
反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反担保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反担保申请书后,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
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反担保人应当按照反担保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公司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人民法院也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反担保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