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于执行中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使其无法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的结果,而依当事人的声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先期控制措施。
可以取消,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异议申请
当事人依法可以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取消保全财产的申请。
2. 异议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符合取消条件的,予以撤销保全;不符合的,驳回异议申请。
3. 裁定送达
人民法院对异议做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以下为申请撤销保全财产时应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查询已知被申请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但仍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接到异议申请后,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异议案件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如果异议成立且保全措施对申请人权利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异议并解除保全。
在某些情况下,保全财产的效力可能会自动失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