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已财产保全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执行,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程序
1. 申请执行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执行法院审查执行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合法后,予以受理,并立案执行。
3. 执行措施执行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适当延长:
执行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作出执行完毕笔录,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特殊情况下执行的处理
1. 申请人不能提供被保全财产清单申请人不能提供被保全财产清单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2. 被保全财产是合法收入执行法院发现被保全财产是被申请人的合法收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终止执行程序。
3. 被保全财产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被保全财产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执行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由当事人对第三人之权利提出诉讼。
4. 被申请人逃避执行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被保全财产被灭失、毁损或者贬值,致使保全目的难以实现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解除保全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决定。
法律责任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申请法院审查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当事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