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来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从而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关于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的制度,主要规定在《仲裁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中。
根据《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庭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仲裁庭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仲裁庭决定准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庭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采取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保全笔录或者裁定,并送达给当事人及有关执行人员。
已经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处分,但是经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对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有权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也可以申请拍卖变卖。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仲裁庭撤销的,申请人应当对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