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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民诉反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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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反担保

**定义**

民诉反担保是指被申请人(即原被告)因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临时措施而提供的担保行为。反担保是请求解除临时措施的要件,由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裁定,旨在保证临时措施撤销后申请人(即原告)可能因临时措施被解除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

**反担保的类型**

民诉法规定的反担保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 现金担保: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代为保管或监督保管。
  • 银行保函担保: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保函,为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
  • 信用担保: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为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
  • 财产担保:以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由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 诉讼保全特别担保:指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与其遭受的财产损失等值的担保,由人民法院另行保管或监督保管。

**反担保的适用情形**

民诉法规定的反担保适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 撤销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在符合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裁定条件下,需要提供反担保。
  • 先予执行: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 执行异议之诉的担保: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异议后,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承担主体**

反担保的承担主体通常是申请撤销临时措施或异议临时措施的被执行人,也可以由其他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承担。

**反担保的法律效力**

反担保经人民法院裁定或担保人承担后,对被执行人、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反担保人在临时措施解除后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反担保**

反担保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反担保履行期限届满:反担保的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临时措施被撤销之日起 30 日,特殊情况除外。
  • 人民法院发现担保不足或担保人丧失履行能力: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解除反担保的裁定。
  • 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或已将标的物提存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解除反担保。

**反担保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反担保的运用日益广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反担保的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反担保的司法适用尺度。

需要注意的是,反担保只是一项诉讼担保措施,其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在反担保的适用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权利保障和被执行人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反担保的范围和方式,以避免反担保成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