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旨在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该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类型主要有:
担保方式可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的决定选择。
担保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标的物的价值、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数额不超过标的物价值的20%。
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提交担保金或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程序如下: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的变化,由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担保金。
担保金的处置方式如下:
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上的1000万元。后经调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原告申请追加担保金未被法院批准,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在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三日后,退还担保金。
该案表明,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对担保金的处置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担保金的滥用,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