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款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结算款,是指在工程建设或者商品交易等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或卖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商品交付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或买方支付给承包人或卖方的款项。结算款是工程建设或商品交易的最终款项,也是承包人或卖方应得的报酬。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对结算款的支付存在争议,或者存在结算款被他人转移、挥霍的风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结算款是否可以做财产保全
对于结算款是否可以做财产保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可以做财产保全
部分法院认为,结算款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因为:
2. 不可以做财产保全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结算款不可以做财产保全。因为:
三、最新司法实践及笔者观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明确指出:结算款在具备财产性质且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
笔者认为,结算款具有财产的性质,且在工程建设或商品交易争议中往往存在支付风险。因此,对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结算款,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四、申请结算款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结算款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结语
结算款作为合同关系中的一种财产,在具备财产性质且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财产保全权利,避免因结算款被他人转移或挥霍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