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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款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5-16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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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款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结算款,是指在工程建设或者商品交易等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或卖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商品交付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或买方支付给承包人或卖方的款项。结算款是工程建设或商品交易的最终款项,也是承包人或卖方应得的报酬。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对结算款的支付存在争议,或者存在结算款被他人转移、挥霍的风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危险,且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且其财产不足以履行义务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
  3. 有适格的申请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利害关系。

二、结算款是否可以做财产保全

对于结算款是否可以做财产保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可以做财产保全

部分法院认为,结算款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因为:

  • 结算款是对承包人或卖方的应得报酬,具有财产的性质;
  • 在工程建设或商品交易争议中,结算款的支付往往存在风险,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 通过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防止结算款被他人转移或挥霍,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不可以做财产保全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结算款不可以做财产保全。因为:

  • 结算款尚未交付给债权人,不属于债权人的财产;
  • 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会影响工程建设或商品交易的正常进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采取担保措施。

三、最新司法实践及笔者观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明确指出:结算款在具备财产性质且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

笔者认为,结算款具有财产的性质,且在工程建设或商品交易争议中往往存在支付风险。因此,对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结算款,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四、申请结算款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结算款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清单;
  2. 证据材料,证明有发生损害的危险和结算款被转移、隐匿、毁损的可能;
  3. 担保书或者保证金,证明申请人可以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结语

结算款作为合同关系中的一种财产,在具备财产性质且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对结算款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财产保全权利,避免因结算款被他人转移或挥霍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