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程序,旨在防止申请人申请诉讼的财产被转移或处置,从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不满财产保全的决定,可以提起异议或申请取消保全。
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
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异议理由
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必须充分合理。常见的异议理由包括:
异议的审理程序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准许异议的,保全措施解除。
申请取消保全的条件
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财产保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程序
被申请人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取消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理由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保全措施解除后的后果
如果人民法院准许了被申请人的取消申请,原告的保全措施将被解除。被申请人可以恢复对财产的支配权,解除对财产变卖或转移的限制。
举证责任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处置财产的危险;对于异议和取消申请,则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担保
被申请人申请取消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及时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取消保全,避免错过法定期限。如果逾期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会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支付借款本息100万元。王某申请对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李某收到保全通知后,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存在转移或处置财产的危险,于是提出了异议。
人民法院审查了王某提供的证据,发现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转移或处置财产的危险。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随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取消财产保全。李某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提供的保全理由不成立,并且提供了反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了李某的申请,解除了对李某房产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措施,但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被申请人如果对财产保全不服,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取消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或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