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财产保全能否口头提出,一直是实务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析这一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阐明财产保全可以口头提出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则,并提出实践建议和注意事项,为法律从业者和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借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发生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可以依法扣押、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该条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理解为允许口头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后十日内申请复议。申请人自接到复议裁定后十五日内,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和再复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但未对财产保全的提出形式作出要求,进一步佐证了财产保全可以口头提出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口头提出存在不同意见。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事关重大,申请人应当按照诉讼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提供证据。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口头提出便于迅速保全财产,更符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只要申请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接受口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例如,在(2019)京民终5195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申请人能否依法申请口头保全的问题,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前,可以先口头告知被申请人或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待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再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如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担保的,即使申请人尚未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扣押、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虽然财产保全可以口头提出,但为避免争议和方便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建议申请人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后立即制作笔录,笔录应载明申请理由、事实依据、保全措施内容等。申请人应当在制作笔录后尽快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以补正程序瑕疵。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准予保全。
申请人提出口头财产保全申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综合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财产保全可以口头提出,但建议申请人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以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申请人应提供充分证据,并在法院做出裁定后及时补正书面申请材料。法院对口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慎重审查,并及时制作书面笔录。通过规范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既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