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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保全财产比例
发布时间:2024-05-1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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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保全财产比例

前言

保全财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以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多人保全财产比例是指在有多名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依法应当依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通知被执行人。保全需要担保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同时对几个被执行人保全财产的,应当根据请求执行标的额和被执行人各自的财产状况、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优先受偿权利等因素,确定保全比例。

保全财产比例的确定

法院在确定保全财产比例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请求执行标的额:指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本金、利息、罚金等款项总额。
  2. 被执行人各自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数量、价值、变现能力等。
  3. 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是指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能性,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负债、偿债能力等。
  4. 优先受偿权利:是指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保全财产比例的原则

法院在确定保全财产比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原则:保全财产比例应当根据被执行人各自的财产状况、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优先受偿权利等因素合理分配,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2. 足额原则:保全财产应当足以满足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额,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3. 比例原则:保全财产比例应当与被执行人各自的财产状况、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或保全不足。

保全财产比例的调整

保全财产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需要调整保全财产比例的情形包括:

  1. 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发生重大变化
  3. 优先受偿权利发生变化

实践案例

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某乙有多处房屋,其一处房屋价值100万元,另一处房屋价值200万元。某甲请求执行标的额为300万元。法院考虑到某乙目前无其他财产,其两处房屋变现能力较强,且两处房屋的价值基本相当,遂裁定保全某乙两处房屋价值的50%,共计250万元。

结语

多人保全财产比例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依法应当依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确定的原则和因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维护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