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写完交给谁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以致使判决难以执行,而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写法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li>诉讼请求;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如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价值,以及财产所在地;
- 申请采用的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等;
-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如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证据,或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保全理由成立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单、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证人证言等。
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谁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为:
- 对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动产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其他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后的流程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人民法院将在三日内对申请书作出裁定,裁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如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将向有关单位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作出裁定,驳回或者准许异议。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全申请书书写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写法应注意以下要点:
- 申请书内容应真实、具体、完整;
- 申请理由应充分,证据材料应充分;
- 申请保全的财产应与诉讼请求有关;
- 申请保全的措施应适当,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通过正确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可以及时有效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