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在判决执行之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胜诉方能够实现生效裁判。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其财产,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控制被申请人财产的诉讼保全制度。
申请财产保全是必要的条件: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可以随起诉书一同提出,也可以在起诉后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请求和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及证据。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财产范围、保全的方法、执行的期限及对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的限制。
关于起诉财产保全对方是否知情的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
一些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判决执行前转移或隐匿财产。因此,不应主动告知对方,以免对方采取对策转移财产,影响诉讼的公平公正。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财产保全属于限制对方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被告有权对诉讼进行辩论,包括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因此,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权。
考虑到财产保全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或隐匿财产危险的,可考虑不通知被告直接保全。而对于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风险的,或保全范围较小对被告影响不大的,可考虑先告知被告再进行保全。
对于保全涉及大额财产或可能对被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先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相对缓和的保全措施,同时告知被告,并要求被告提供担保或承担不转移或隐匿财产的义务。
被告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财产保全对方是否知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处理方式差异较大。法院在行使财产保全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要保障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又要维护被告的财产处分权,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