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
原告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告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提供担保。
二、保全措施的执行
被告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不动产和其他动产。保全措施应当自裁定送达时起立即执行。
三、异议的处理
被告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决定。如法院认为异议有理,应当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如法院认为异议无理,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四、保全期间的延续
财产保全期为1个月。申请人认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法院应当在收到续保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如法院认为需要继续保全,应当裁定将保全期限延长至不超过6个月。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担保或者不存在担保必要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原告或者被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如法院认为需要解除财产保全,应当裁定将财产保全解除。
六、保全费用的负担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原告预交。如果原告胜诉,可以要求被告负担保全费用。如果原告败诉,保全费用由原告承担。
七、后果的承担
如果财产保全错误,原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原告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案例
**案例一**
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李某的借贷纠纷,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向李某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并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担保。李某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供担保,法院遂裁定查封了其名下房产。李某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异议有理,遂撤销了财产保全裁定。
**案例二**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陈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对陈某名下的一笔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向陈某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并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担保。陈某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担保,法院遂解除了财产保全。
小结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财产保全申请,防止不当保全对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应当承担必要的风险,避免恶意申请造成对被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