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解除查封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履行人或申请人自行委托代履行人,向有关单位办理解除查封手续。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办理解除查封手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申请解除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有关情况作出裁定。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任何人不得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代理解除查封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在办理代理解除查封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例一
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查封,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知,人民法院指定申请人为代履行人,由其向有关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查封手续。经查封后,被告自行到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查封。后经查明被告确为房屋所有权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例二
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法院准许。因被告自行驾驶车辆外逃,无法办理查封手续。后原告委托其律师作为代履行人,在有关交警部门的协助下,在高速出口处将车辆截停并办理查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