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和调查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原告、申请执行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可以随时提出,但不得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出。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起诉后提出;在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执行申请后提出。
对于连续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同意重复申请财产保全,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危险。
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以下证据,人民法院可能会同意连续申请财产保全:
连续申请财产保全的次数没有限制,但申请人应当注意每次申请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连续申请财产保全时,将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财产保全的效力从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生效。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
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通过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解除。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主动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制作解除裁定书。
财产保全可以连续申请,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连续申请财产保全时,将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是否充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行为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连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性。财产保全的效力从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生效,效力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