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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代领
发布时间:2024-05-18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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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代领

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而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而作出的保全财产的裁定书。在实践中,申请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代领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一、财产保全裁定书代领条件

委托他人代领财产保全裁定书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与受托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
  2. 受托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委托书载明受托人代领财产保全裁定书的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委托书制作要求

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 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信息。
  • 受托人的姓名、身份信息。
  • 委托事项(代领财产保全裁定书)。
  • 委托期限。
  •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可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签名形式.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代领程序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领财产保全裁定书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委托人制作委托书并签名或盖章。
  2. 持委托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人民法院递交代领申请。
  3.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代领条件,会出具代领证明。
  4. 委托人或受托人持代领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财产保全裁定书。

四、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代领财产保全裁定书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 受托人应遵守委托权限,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委托事项范围。
  • 领回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及时送交委托人。若未及时送交,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书,防止委托书被他人冒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五、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被告在应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6条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

总之,财产保全裁定书代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申请人在委托他人代领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代领过程合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