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审判是指,在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对裁定进行异议申诉,由上级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本文将系统阐述财产保全复议审判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则以及实务中的要点问题,为读者深入理解和运用该制度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执行采取措施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进一步规定:“对裁定进行异议申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并告知驳回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庭审理。审理中,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异议,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做出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在2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财产保全复议的范围限于被复议裁定本身,不得超出裁定的内容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出复议请求,包括请求撤销、变更或维持被复议裁定。人民法院只能在复议申请的范围内进行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中的事实根据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证据情况作出裁定。申请人对申请中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可以在裁定做出前改变被复议的保全措施,但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财产保全复议审判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重要程序性制度。通过该制度,当事人可以对保全措施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保全复议审判,确保程序公正和裁决合法,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保障作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