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时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间为:
**时限计算起始点:**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限计算起始点,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限计算起始点,从诉讼开始之日起计算。
**时限中断与中止:**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限中断,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时限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后果:**
逾期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时起计算。
**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其他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对负有清偿债务法定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可以超出应予保全的范围,依法保全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一百条第三款前四项情形以外的原因,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需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侵权或者违约致使买受人发生损失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返还房屋并对受到损失进行赔偿的,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常见问题解答:**
**问:财产保全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答:**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限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限从诉讼开始之日起计算。
**问:超过时限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原则上不能。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时起计算。
**问: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财产清单、保全理由等。
**问: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答:**财产保全应当存在财产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或危险,且为防止损害的扩大或继续,需要及时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