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法院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未提出答辩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胜诉请求予以确认的民事裁判文书。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支付令后,若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支付令发生与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申请支付令后的支付令,本质上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支付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支付令依法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对申请不予准许的,不具有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效力,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因此,申请支付令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申请支付令获得准许的情况下,支付令在生效后才具有等同于判决书的效力。在此之前,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在申请支付令后并生效的情况下,支付令本身即为债权人有胜诉请求权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具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客观事实即可。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担保数额一般为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
申请支付令并生效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会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保全申请不符合规定,法院将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可以通过提出担保或者异议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支付令并生效后申请财产保全需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支付令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遵守法律程序,合理实施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