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诉讼保全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因诉中财产保全导致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因诉中财产保全不当导致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能。
本案当事人是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和/或第三方,而利害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本案当事人,但其合法权益可能会因诉讼保全措施而受到影响的人员或组织。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并附具以下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是否准予诉讼保全担保进行决定。
如果法院准予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担保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担保金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适应。
法院在收到担保后,应当立即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在以下情形下,诉讼保全担保将失效: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是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性,且有合适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公正地进行裁决,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