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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设备能做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9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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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设备能做诉前财产保全

厂房作为固定资产,其价值往往不菲。因此,在涉及经济纠纷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厂房设备至关重要。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厂房设备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害的现实危险;
  • 申请人为有利害关系人;
  •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厂房设备作为固定的不动产,其不易转移、隐匿或变卖的特点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中关于「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害的现实危险」的情形。此外,厂房设备也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果被转移、隐匿、变卖将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因此符合「申请人为有利害关系人」和「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条件。

厂房设备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

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保证申请人的请求能够实现为限。因此,对于厂房设备的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保全的范围,包括:

  • 查封厂房设备;
  • 冻结厂房设备的变卖、处分和其他相关权利;
  • 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厂房设备使用或携带相关设备、材料等。

厂房设备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厂房设备诉前财产保全应当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 证据材料清单;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日期。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对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厂房设备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立即执行。执行保全裁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查封厂房设备时,应当制作查封笔录,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 冻结厂房设备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并由被冻结单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 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厂房设备使用或携带相关设备、材料等时,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禁止令,并由被申请人签收。

厂房设备诉前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厂房设备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

  • 申请人不申请财产保全的;
  • 人民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 诉讼终结或者撤销诉讼的;
  •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
  • 不存在财产保全条件的。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制作解除财产保全笔录,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结语

厂房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不易转移的特点,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人申请厂房设备诉前财产保全,应当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在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况下,会及时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情形包括申请人不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等多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