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依申请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保全请求、相关证据、担保方式等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或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为15日。保全期限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在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认为仍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续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续保条件的,应当准予续保。
申请续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续保的,续保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续保期满后,申请人仍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可以依照前述程序再次申请续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申请人应当依法行使财产保全权利,法院也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