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保全是指在申请强制执行尚未获准许可或者尚未获准许可适格财产的情况下,由法院决定暂时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财产,防止被执行人在获得执行许可之前转移或者处分财产,以确保在执行判决时能够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要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权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规定的,法院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保全。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强制执行保全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和其他财产。但以下财产不得冻结:
强制执行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审查,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6个月。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逾期不申请延期或者不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
强制执行保全可以由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撤回强制执行保全申请。但撤回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保全。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故意申请错误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执行保全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申请人应当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可能的情况下,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全,避免滥用权利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