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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4-05-2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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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财产

什么是强制执行保全

强制执行保全是指在申请强制执行尚未获准许可或者尚未获准许可适格财产的情况下,由法院决定暂时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财产,防止被执行人在获得执行许可之前转移或者处分财产,以确保在执行判决时能够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强制执行保全适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1. 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之可能的;
  2. 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已知其财产的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
  3. 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其他执行依据,需要在履行期限前办理财产转移等执行手续的。

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程序

要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权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担保金或者保函;
  2. 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证据;
  3. 证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已知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明材料;
  4. 申请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其他执行依据中需要在履行期限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

法院对强制执行保全的审查

法院在收到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规定的,法院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保全。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申请执行人的担保是否充分;
  2.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之可能的;
  3. 申请强制执行保全是否属于申请强制执行保全适用的情形;
  4. 冻结的财产价值是否与债务数额相适宜。

强制执行保全的范围

强制执行保全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和其他财产。但以下财产不得冻结:

  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 刑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罚没财产;
  3. 赃款、赃物;
  4. 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保全期限

强制执行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审查,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6个月。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逾期不申请延期或者不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

强制执行保全的解除

强制执行保全可以由以下情形解除:

  1. 执行许可裁定生效的;
  2.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的;
  3. 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
  4. 执行申请被驳回的;
  5.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不致影响债务实现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保全

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撤回强制执行保全申请。但撤回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保全。

强制执行保全错误申请的责任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故意申请错误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强制执行保全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申请人应当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可能的情况下,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全,避免滥用权利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