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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诉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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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诉保全

**摘要**

非诉保全作为一种常见的诉讼辅助措施,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非诉保全措施被滥用或执行不当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解除非诉保全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本文将从非诉保全的解除条件、解除程序、解除后效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南。

解除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解除非诉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提供担保。
  2. 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解除保全措施将对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 保全的标的物被依法转让或者灭失。
  4. 有其他情形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

解除程序

申请解除非诉保全措施,应当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证据情况等。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除后效力

非诉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及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终止。申请人已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不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被申请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已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解除冻结。

解除非诉保全措施后,不影响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解除保全措施前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仍然需要,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保全措施。

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人A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B的财产进行冻结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裁定驳回A的申请。

案例二:申请人C向法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D的房产。法院经审查认为,C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证D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裁定,C在提供足额担保后,方可查封D的房产。

案例三:申请人E向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F的汽车。法院经审查认为,F提供相反证据,证明E所主张的债权并无依据。法院裁定解除对F汽车的扣押措施。

实务建议

对于申请人,在申请非诉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 根据保全的标的物价值,提供相应的担保。
  • 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保全措施解除不及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

对于被申请人,在面对非诉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 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
  • 如果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务中,解除非诉保全措施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作。当事人在 facing 此类问题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