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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5-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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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保全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财产保全的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

  1. 申请保全没有合法依据,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足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
  3.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明显超过被申请人涉案的数额,或者申请保全的标的物属于生活必需品;
  4.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5.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有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6. 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异议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案号;
  •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
  •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 申请提交的日期。

解除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否具备;
  •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 申请保全是否对被申请人造成了严重影响。

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决定内容主要包括:

  • 对异议申请的认可或者驳回;
  • 解除或者不解除财产保全;
  • 解除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条件;
  • 决定作出的日期。

解除财产保全后责任

财产保全被解除后,申请人如果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财产保全。

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一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 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 被申请人请求恢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在决定解除或者恢复财产保全时,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
  • 人民法院在作出解除或者恢复财产保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作出送达。

附则

本申请书适用于解除财产保全异议的案件。

本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