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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零标额
发布时间:2024-05-21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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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零标额

前言

财产保全零标额是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不收取保全标的物价值一定比例的担保金。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零标额保全制度的原则与意义

(1)原则

财产保全零标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轻率裁量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必要的保全措施。
  • 合理负担原则:适当地减轻当事人负担。
  • 比例保障原则:保全标的物的价值与担保金的比例合理。

(2)意义

零标额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 保障财产权:平衡债权人和财产权人的利益,避免过度保全导致财产权利受损。
  • 促进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提高效率。
  • 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因担保金问题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

零标额保全的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 合同纠纷
  • 侵权纠纷
  • 物权纠纷
  • 其他民事纠纷

(2)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财产保全
  • 行为保全
  • 证据保全

(3)指定的财产种类

  • 存款
  • 国债
  • 上市股票
  • 其他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产种类

零标额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1)申请主体

  • 当事人
  • 利害关系人
  • (2)申请内容

    • 保全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 申请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 拟采取的保全措施

    (3)审查标准

    •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符合法定要件
    • 保全措施不得超出保全标的物的价值
    •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零标额保全的解除与责任

    (1)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保全条件消失

    (2)责任

    • 申请人因恶意申请导致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李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零标额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对李某名下的一辆汽车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要求张某提供担保金。

    案例二:

    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赵某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且保全金额过高,对赵某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遂驳回王某的申请。

    结语

    财产保全零标额制度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零标额保全的条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全措施,规范保全程序,平衡保护债权关系与尊重财产权,不断完善零标额保全制度,为构建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