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单是哪家的公章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单是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然而,很多人对于财产保全单的盖章单位并不清楚。本文将对财产保全单的盖章单位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院盖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单由人民法院盖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依法裁定,并制作财产保全单。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发出财产保全单,并送达被执行人。 **二、盖章权限** 只有有权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才能盖章财产保全单。一般来说,有权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是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但对于跨区域的财产保全,或者需要采取紧急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制作财产保全单。 **三、盖章内容** 财产保全单的盖章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 **法院名称:**制作财产保全单的法院名称。 2. **保全时间:**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 3. **执行文书编号:**案件的执行文书编号。 4. **被执行人名称:**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员或单位的名称。 5. **财产名称:**被保全财产的名称和所在地。 **四、盖章效力** 财产保全单经法院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财产保全单之日起,停止处分、转移其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财产保全单也是法院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 **五、其他单位盖章**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对于需要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可以委托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执行。此时,财产保全单上盖章的单位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但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仍然由法院行使。 **六、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单的盖章单位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保全单应当由裁判案件的执行庭盖章。若执行庭不存在,则由负责执行案件的部门盖章。 **七、常见问题** **1. 财产保全单是否需要盖法院院长印章?**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单不需要盖法院院长印章。但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有特殊需要的,法院院长可以亲自签发财产保全单,并盖章。 **2. 财产保全单上的盖章是否可以伪造?** 伪造法院印章是违法行为。如果发现财产保全单上的盖章有伪造嫌疑,应当及时向法院举报。 **3. 财产保全单丢失或损坏怎么办?** 如果财产保全单丢失或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补发。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制作新的财产保全单,并盖章。 **结论** 财产保全单是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证明,由人民法院盖章。法院委托其他单位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单由协助执行单位盖章。财产保全单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遵守。对于财产保全单的盖章单位、盖章内容、盖章效力等有关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本文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