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查封、冻结等措施是对涉案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防止被告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中规定了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具体法定程序和条件。
**法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涉案的财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或者扣押。将涉案财物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扣押或者查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查询、冻结或者扣押措施的,应当告知被查询、被冻结或者被扣押人。违法所使用或者获取的计算机、毒品、武器、爆炸物等违禁物品、犯罪工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以后,鉴于运输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可以用清单封存变卖其私人物品,所得款物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涉案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已经查封的,解除查封应当即时通知有关单位。人民法院查封涉案的邮包,应当先通知邮政部门代为拆封,检察人员在旁监督。邮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拆封,并对查封物品拍照取样,拍照和取样情况应当于三日内报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在封建迷信、淫秽活动或者走私、贩毒、贩运武器、爆炸物等犯罪活动中扣押的用于犯罪的财物,不影响继续追究犯罪,查明财产来源后,不属没收范围的财产应当及时归还所有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扣押的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执行员调查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投资或者其他限制民事活动措施: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虚假诉讼、仲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隐匿、转移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或者提供虚假财产线索的;
(四)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五)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司法辅助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或者侮辱、诽谤行为的;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确定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义务的;
(七)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因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应当判处没收;没有犯罪所得的,可以判处罚金。
没收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没收实物的,如果难以保存或者变卖,可以变价上缴国库。执行没收时,同步执行罚金。没收或者追缴的孳息未能判明时,应当一并没收或者追缴。
**卷宗目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信息**
**卷宗材料目录**
**卷宗特点**
**卷宗价值评估**
**卷宗保管情况**
**卷宗移交情况**
**司法机关意见**
**查封、冻结等措施的适用**
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种类**
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查封、冻结措施:
**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期限和后果**
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依法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若查封期限届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未及时解封的,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查封,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查封、冻结等措施对涉案财产的处分有重要影响。查封、冻结期间,被告人不得对涉案财产进行处分,否则可能会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查封、冻结等措施的解除**
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如果认为法院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不当,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冻结。
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情形包括:
**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注意事项**
法院在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