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以保障诉讼或执行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诉前或诉中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主要包括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扣押财产等形式。
被申请财产保全后,当事人的财产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中包括:
被申请财产保全能否乘坐高铁,取决于是否对当事人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例如拘传、留置、监视居住等。如果未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当事人可以乘坐高铁。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被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也可以乘坐高铁,如:
如果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违反规定乘坐高铁,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89条规定:执行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司法信息网络向执行查询平台发送限制消费令。执行查询平台应当向对下列人员执行的案件查询信息时,展示生成限制消费令的信息: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或执行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或执行的顺利进行。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一般不能乘坐高铁,除非存在紧急情况或经法院批准。违反规定乘坐高铁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条件是提供足额担保或案件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