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保全措施的解除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裁定终结执行,二是裁定解除保全。其中,调解结案解除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后,根据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裁定解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结案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效力。”
上述法律规定为调解结案解除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调解结案解除保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其中,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审查标准包括:
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的程序如下: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即刻解除。被保全的财产恢复原狀,可以自由处分.
调解结案解除保全与终结执行有本质区别:
调解结案解除保全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和解具有重要的作用。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的顺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