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期间或者执行期间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性措施,以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取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权利依法扣押,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使用。查封包括对不动产、动产、存款、汇票、股票等财产的查封。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持有的可能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的证据或者财物,依法扣留,并禁止其处置。扣押包括对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等财物的扣押。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权等财产依法限制其使用或转移。冻结包括对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财产的冻结。
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人民法院,并附具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对是否准许保全、保全的范围、方式和金额进行审查。
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及时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已经确定的财产实施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