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申请人(姓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1 条、第 101 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姓名/名称)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纠纷类型)纠纷,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案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1 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使其失去执行力,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下列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情形:
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被申请人极有可能通过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使申请人无法实现胜诉判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恳请贵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申请人承诺,如果保全申请被法院准许,但诉讼结果证明申请人败诉,申请人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被保全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致
尊敬的法院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