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措施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为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迅速采取的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的强制措施。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执行,在未执行前尽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变卖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情形下,当事人一般为受害方,被申请人为加害方。财产保全期间一般为六个月,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后会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的执行不得妨害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被驳回的,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经审查,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且人民法院可以对申请人予以罚款、拘留;保全措施的解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为两年。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其的客观原因不能在时效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时效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在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当包括请求判令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的,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第一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