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解除担保优先
序言
担保是民事法律中一种重要的担保手段,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担保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可能会解除,从而导致担保优先权的丧失。本文将深入探讨保全解除担保优先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情形、解除程序、以及对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的影响。
解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担保人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担保。
(一)被保证人履行了判决或者裁定。
(二)被保证人已主动履行或者经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已清偿债务。
(三)担保合同被依法解除。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担保的四种情形:
- 被保证人履行判决或裁定。
- 被保证人主动履行或经法院执行财产已清偿债务。
- 担保合同依法解除。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担保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
解除程序
担保人申请解除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经过审理,如法院认为担保人符合解除担保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解除担保;如法院认为担保人不符合解除担保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
- 对担保人:担保一旦解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随之消灭,不再承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解除担保后,担保人可以收回担保财产或撤销已作出的担保措施。
- 对债权人:保全解除担保后,债权人失去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仍然享有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可以在被担保人其他财产中主张债权。对于已经受偿的情况,债权人应当返还担保人已经偿还的金额及其利息。
- 对被担保人:保全解除担保后,被担保人不承担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但仍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解除担保后,被担保人可以收回被担保物。
特殊情形
- 担保人不申请解除担保: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担保。但是,债权人必须证明担保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解除担保情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物,以清偿债务,但前提是担保合同有效,且担保人符合解除担保的情形。
- 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担保自始无效,担保人无需申请解除担保。债权人不能以担保合同为依据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举证责任
诉讼中,由担保人承担申请解除或变更担保的举证责任。担保人应当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解除或变更担保的情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