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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解除担保优先
发布时间:2024-05-2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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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解除担保优先

序言

担保是民事法律中一种重要的担保手段,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担保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可能会解除,从而导致担保优先权的丧失。本文将深入探讨保全解除担保优先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情形、解除程序、以及对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的影响。

解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担保人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担保。 (一)被保证人履行了判决或者裁定。 (二)被保证人已主动履行或者经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已清偿债务。 (三)担保合同被依法解除。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担保的四种情形:
  1. 被保证人履行判决或裁定。
  2. 被保证人主动履行或经法院执行财产已清偿债务。
  3. 担保合同依法解除。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担保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

解除程序

担保人申请解除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经过审理,如法院认为担保人符合解除担保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解除担保;如法院认为担保人不符合解除担保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

  1. 对担保人:担保一旦解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随之消灭,不再承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解除担保后,担保人可以收回担保财产或撤销已作出的担保措施。
  2. 对债权人:保全解除担保后,债权人失去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仍然享有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可以在被担保人其他财产中主张债权。对于已经受偿的情况,债权人应当返还担保人已经偿还的金额及其利息。
  3. 对被担保人:保全解除担保后,被担保人不承担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但仍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解除担保后,被担保人可以收回被担保物。

特殊情形

  1. 担保人不申请解除担保: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担保。但是,债权人必须证明担保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解除担保情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物,以清偿债务,但前提是担保合同有效,且担保人符合解除担保的情形。
  2. 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担保自始无效,担保人无需申请解除担保。债权人不能以担保合同为依据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举证责任

诉讼中,由担保人承担申请解除或变更担保的举证责任。担保人应当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解除或变更担保的情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