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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否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2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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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是否可以提出财产保全:深度解析 ###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申诉是一种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申诉人在提起申诉时,是否可以提出财产保全,这是一个具有争议性且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问题。本文将从实体法依据、程序法依据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适用和实践提供参考。 ### 一、实体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是“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条文未明确排除申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在提起行政诉讼前,需对可能发生的损害采取措施予以防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条文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能性,申诉作为一种诉讼后救济途径,与其具有类似性。 ### 二、程序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等规定采取保全。”该条文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申诉审查案件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申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一)冻结、扣押、查封、扣划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二)禁止被保全人转让、隐匿、毁损、处分其财产。”该条文为申诉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 三、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诉是否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存在不同的观点: **支持申诉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观点**认为: 1. 实体法未排除申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诉程序中同样存在被申请人逃避执行、损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不支持申诉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观点**认为: 1. 申诉是一种诉讼后再审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起诉前或者诉讼中”。 2. 申诉程序禁止新的实体权利主张,财产保全属于一种实体权利,申诉人不得主张。 3. 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原生效判决、裁定的适用法律、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部分,不包括财产保全等程序性问题。 ### 四、综合分析 综合实体法依据、程序法依据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申诉可以提出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条件, 即提供担保并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诉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案件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 **实务中,对于申诉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求,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合理、审慎的审查和决定。** ### 五、注意事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在提起申诉前或者申诉过程中提出。如果申诉人未在上述时间内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同时,申诉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保证保险等。担保的金额需要能够充分覆盖可能造成的损害。 ### 结语 申诉是否可以提出财产保全,是一个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问题。通过对实体法依据、程序法依据和司法实践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申诉可以提出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合理、审慎的决定。实务中,申诉人应在提起申诉前或者申诉过程中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担保,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