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被执行人的车辆抵押贷款的,法院在查封车辆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维持查封。
法院查封车辆抵押贷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被执行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法院查封车辆抵押贷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定。
案例一: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其名下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后甲未按时还款,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甲仍未履行义务,乙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甲名下的轿车。
案例二:
乙向甲出借20万元,以其购买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后甲未按时还款,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向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甲仍未履行义务,乙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甲名下的轿车。此时,该轿车已经抵押给了丙。法院遂通知丙,丙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丙的异议成立,遂解除查封。
法院查封车辆抵押贷款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院在查封车辆抵押贷款时,应当注意对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被执行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法院查封车辆抵押贷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