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往往会申请诉讼保全,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诉讼保全主要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诉中保全是诉讼开始后,在判决作出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难以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影响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诉中财产保全需要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交送申请执行,并送达被申请人。
诉中财产保全的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财产保全时,可以采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划拨被申请人的证券,扣押、查封、搜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终结后,财产保全应当自动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继续财产保全:
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诉中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类型,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以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诉中财产保全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措施,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