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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书
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书,是指债权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为保证债权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保证文件。
担保书的必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所在地;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
- 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事实和依据;
- 担保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担保的方式和数额;
- 保证期间。
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 与债权人或者被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担保的方式和数额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的价值或者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之日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书的法律效力
担保书一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申请中的担保书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申请中的担保书适用于以下情况: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担保的。
担保书的撤销和变更
担保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其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对担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担保人不能提供充足的理由,或者有其他不利于财产保全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驳回担保人的申请。
撤销担保的情形:
- 担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担保人丧失经济能力的;
- 担保人与债权人或者被申请人串通的;
- 其他严重影响担保效力的情形。
变更担保的情形:
- 担保数额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
- 担保方式不适宜的;
- 担保人的住所发生变动的;
- 其他需要变更担保的情形。
其他注意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 担保书应当由担保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
- 担保书应当附有担保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 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对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如果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书是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担保书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是具有担保能力的信用良好的个人或企业。人民法院在对担保书进行审查后,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未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