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保全的条件、申请保全的目的是否正当、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数额是否适当等。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审查后,应当作出以下决定:
人民法院核准保全申请后,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执行由被执行机构负责。被执行机构执行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对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撤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没有必要继续维持的,应当撤销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机构撤销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机构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保全费用。保全费用包括执行保全措施的费用、被执行机构的保管费用、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等。保全措施撤销或者解除后,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保全措施因被执行人的过错而撤销或者解除的,保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