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和植物等不动产的总称,一般包括房屋、构筑物和植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地上附着物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地上附着物一般情况下属于不动产,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地上附着物也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审查,确实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保全地上附着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公开拍卖或者变卖不动产中包括地上附着物时,可以一并拍卖或者变卖。这说明,在执行程序中,地上附着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综上所述,地上附着物一般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实践中,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判断地上附着物是否适合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并注意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只有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会裁定保全地上附着物。同时,申请人应当注意,地上附着物作为财产保全标的物后,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提交证据是否充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执行依据,拟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被告所有,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的情形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后,将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查封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让或者使用地上附着物。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地上附着物提取归自己管辖。冻结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执行人从其账户中提取资金或者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临时性的,只能在保留财产状态、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等紧迫情况下采取。申请人不当申请财产保全,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上附着物在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后续处理。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地上附着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不得另行申请对同一地上附着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违反规定,另行申请对同一地上附着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地上附着物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申请人应当谨慎对待,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以避免不当行使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